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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01 阅读数:1559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电子化投标信息,强化“两场联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榕企业应在做好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的同时,做好电子化招投标有关信息录入工作,满足电子化招投标的要求。
    1、信息登记范围:企业在榕负责人、项目管理技术负责人及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
    2、信息登记内容: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等。
    3、信息登记办法:企业应提交《在榕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按要求填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榕办公场所地址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4、信息登记变更:在榕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我委建筑业处报备。
    5、在榕企业所录入的电子化投标相关信息、投标人承诺到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在建项目的备案人员均应与《在榕施工企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情况予以抽查复核。
    三、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企业,视同已登记。
    四、省外入闽企业在榕无设立分支机构的,在进行人员信息登记时,应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
    五、在榕监理企业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
    2、《在榕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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