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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商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12-11-13 阅读数:12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的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商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的性质:本社是由中国民生银行分支机构、区域内小微工商企业、关心支持本区域内小微工商企业发展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服务性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人,以服务会员、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创新融资渠道、扶持小微企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社属于中国民生银行,接受中国民生银行的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二章  活动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本社的活动及服务内容: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 加强与全国各城市合作分社、商会和小微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小微企业的实力,推动全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转型。
(三)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 定期组织联谊交流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 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 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 建立会员信息网站及数据库,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合作社内部简报、刊物,传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社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本社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两类。
(一) 普通会员:凡是同意并维护本社章程,企业规模在工信部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范围之内,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合法经营2年以上,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 专业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重点支持行业,并且在该行业内正常经营3年以上,信用良好的会员,即可成为专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社每季度开放一次会员入会申请;
(二) 会员入会须向本社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 本社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一次评议;
(四) 经社长委员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五) 达到专业会员条件的会员,将自动升级为专业会员。
第九条 普通会员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社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中国民生银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专业会员权利
(一) 享有普通会员所有权利;
(二) 享有本社为专业会员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三) 享有推荐普通会员入会的权利;
(四)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中国民生银行专业行业扶持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执行本社决议,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三) 关心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发展本社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社自由
(五) 会员主动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会员证等;
(六)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经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八) 会员如果参与赌博、诈骗、偷税漏税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经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九) 会员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包括多次违约、拖欠货款、或银行贷款逾期等,情节严重,经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十) 会员如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长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 选举和更换社长、副社长、常务理事;
(二)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财务报告;
(四) 对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修改章程;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合作社会长、副会长召集,时间由合作社社长决定;必要时,由合作社社长决定提前或延期。
第十六条    区域商业合作分社(以下简称区域合作分社):以中国民生银行支行为发起成员单位,在其周边区域或特定商圈内发展会员,并遵照本社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应活动和服务。
第十七条    当区域合作分社会员人数达到50人或以上,即可挂牌成立区域合作分社,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原则上单个区域合作分社会员人数不超过200人,一家支行可以按照行业、商圈、地缘等原则成立多家区域合作分社。
第十八条    每个区域合作分社设置一名社长、一名常务副社长、多名副社长和秘书长,其中常务副社长由发起支行行长担任,秘书长由发起支行相关小微金融客户经理担任,社长及其他副社长由区域合作分社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区域合作分社社长的职责:
(一) 制定区域合作分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监督指导区域合作分社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 负责统筹区域合作分社各项活动;
(四) 负责统筹区域合作分社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    区域合作分社副社长的职责:
(一) 协助社长工作,负责统筹区域合作分社各项活动;
(二) 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分社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 负责区域合作分社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 处理财务及对区域合作分社年度预算进行制定;
(五)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 收集会员的意见,使社长与会员的关系更融洽、密切;
(七) 社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社长委托代社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区域合作分社秘书长的职责:
(一) 参与社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 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社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区域合作分社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城市合作联社):以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分行为单位,在城市范围内成立城市合作联社,城市合作联社会员由城市内各区域合作分社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城市合作联社管理机构为社长委员会和秘书处,社长委员会成员由各区域合作分社社长及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分行行长组成,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分行小微金融部任秘书处,每季度组织一次社长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城市合作联社负责指导各区域合作分社遵照本社章程开展活动和服务,同时为城市范围内的所有会员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重点支持的行业,提供专业化的资讯和服务,组织跨区域合作分社的会员交流活动,促进行业专业会员的合作与发展等。
第二十五条    城市合作联社社长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评议会员申请和除名;
(三) 决定各区域合作分社的设立、合并及撤销;
(四) 决定各区域合作分社社长和副社长的聘任及解聘;
(五) 制定各重点行业的活动计划;
(六) 商讨城市合作联社的发展和活动方向。
第二十六条    城市合作联社社长委员会会议执行细则:
(一) 社长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社长出席方能召开;
(二) 其决议须到会社长一半以上成员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社长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作为档案由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城市合作联社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城市合作联社和各区域合作分社的联系工作;
(二) 参与社长委员会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写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 对城市合作联社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遵循本社章程以及社长委员会决议,对各区域合作分社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 统筹组织重点行业会员的各项活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各类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等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 城市合作联社需要对当地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改,须经城市合作联社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 城市合作联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全国合作总社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 本合作社完成宗旨或自行改组、更名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社长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二) 本合作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 本合作社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民生银行或其他企业全资购买的,归还民生银行或捐赠企业,由会员集体购买所有的,按照国家和章程有关规定,清算后按比例返还会员或用于发展与本合作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省减相关手续,便于开展对外事务,本合作社现作为中国民生银行一个附属机构的形式存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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